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2民初9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与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刘来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02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K102号。主要负责人:楼彩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华,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来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与被告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计3716元,由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颖焮黄小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