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与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刘来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027号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岐江公路冈东路段灯都灯饰配件城K102号。主要负责人:楼彩燕。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华,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来友,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贞,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与被告刘来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432元,减半收取计3716元,由中山市古镇爽通水晶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颖焮黄小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