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7执恢19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朱江平、肖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江平,肖飞,钟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恢19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朱江平,男,汉族,1966年8月2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肖飞,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生。户籍地址龙南县。被执行人:钟伟东,男,汉族,1970年10年21日生,户籍地址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2015赣中民再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行人肖飞、钟伟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飞、钟伟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在淘宝网网络服务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位于龙南县**层房屋。2017年9月30日,买受人叶彪,以¥435000.00元(肆拾叁万伍仟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肖飞、钟伟东所有的位于龙南县**房屋归买受人叶彪所有,龙南县**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彪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彪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凌振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