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保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何云、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云,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何承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保48号之二申请人何云,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承霖。被执行人何承霖,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人何云与被执行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何承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1123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书,本院已向相关职能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办理了涉案不动产的解除查封登记,其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17)鄂1123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何云与被执行人武汉江霖商贸有限公司、何承霖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123民初132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春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