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清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3清申1号 申请人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70号。 委托代理人王雯,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文国庆,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 委托代理人侯少伟,该公司审计司法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涛,该公司司法部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37号。 第三人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巨福路37号。 委托代理人韩为平,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7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 经查,被申请人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在宝鸡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600万元。公司股东三人。股东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00万元,占公��注册资本的37.5%,股东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25%,股东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25%。根据2017年2月28日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三方股东均表示同意“确认净资产后,按承包经营协议停止经营,企业进入清算程序。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力争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和资产分配”。后因资产等问题股东未达成一致,未能对公司组织自行清算。股东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申请我院强制清算。 在本院召开听证会后,第三人宝鸡市秦成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对强制清算申请的异议书》一份,异议事项:被申请人没有发生解散事由,法院不应受理清算申请。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股东会决议并没有解散公司的内容。 本院认为,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最后一项明确载明三名股东一致同意被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通知精神,企业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因故未能自行清算,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关于第三人提出的异议,本案申请人申请事���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并未申请解散被申请人,本院受理案件亦为强制清算案件,强制清算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而是为了保护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冲突,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裁定如下: 受理陕西宝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陕西天昊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宝会 审判员 韩权雁 审判员 邱有前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