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筑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分公司。被执行人:巨野鑫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6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卫 民审判员 何 书 星审判员 郑 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