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余焕瑞与崔中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焕瑞,崔中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380号原告余焕瑞,男,生于1968年9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崔中富,男,50岁,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焕瑞诉被告崔中富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焕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焕瑞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崔中富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焕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含印审 判 员 程传阳人民陪审员 王大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光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