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陶得华与陈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得华,陈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3050号原告:陶得华,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奇,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勇,又名陈勇,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原告陶得华与被告陈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陶得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得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得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陶得华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云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