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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红与刘洪玲、李官治、郑琼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官治,刘洪玲,郑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95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李官治,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刘洪玲,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郑琼,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与被申请人刘洪玲、李官治、郑琼审结申请解除保全一案,郑红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17)渝0152执保94号执行裁定书对财产保全担保物的保全措施。郑红与刘洪玲、李官治、郑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渝0152执保9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郑红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即郑红在X银行X账号内存款20000元。现该案已审理终结,郑红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故申请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郑红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