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何雨涵与王丽、王支石、王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雨涵,王丽,王支石,王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何雨涵。法定代理人:何建伟。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王支石。被执行人:王华红。何雨涵与王丽、王支石、王华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湘10民终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雨涵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1495.2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交警、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丽、王支石、王华红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陶平审判员 李文平审判员 谢林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尤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