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朱某1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1,杨某1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812号之一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某某县人。委托代理人刘某1,男,1990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系原告之子。被告朱某1,男,1967年4月17日,汉族,某某县人。被申请人杨某1,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某某县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1、杨某1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炯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