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5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程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新强,程海清,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5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新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海清,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明亮,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与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海清、李明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徐新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21元。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