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0
案件名称
舒军、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军,何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31执10号申请执行人:舒军,男,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四川省绵竹市人,住四川省绵竹市。被执行人:何健勇,男,汉族;四川福龙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四川省人,单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外南街38号。申请执行人舒军与被执行人何健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323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7)川3231执10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2017年4月25日到期的工程欠款8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共计85000.00元交至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此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舒军领取。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3231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2017年4月25日到期工程欠款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明 鹏审判员 谢 毅审判员 多吉东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甲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