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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才某某与被告刀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刀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20号原告:才某某,住合作市。被告:刀某某,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刀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以需对合同涉及房产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对被告刀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才某某承担2972.5元。审 判 长 张 勇 生审 判 员 杨 树 琴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德吉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