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才某某与被告刀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某某,刀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3001民初220号原告:才某某,住合作市。被告:刀某某,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某某诉被告刀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某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某某以需对合同涉及房产提起行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诉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某某撤回对被告刀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才某某承担2972.5元。审 判 长 张 勇 生审 判 员 杨 树 琴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德吉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