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41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4180号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41529P),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芝兰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勇,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晓明,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1288590),住所地在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莹展工业区B4栋1-2楼。法定代表人:李焕昌。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因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昌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为345元,由原告南京贝迪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