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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郑胜松、倪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松,倪爽,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郑胜松,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申请执行人:倪爽,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德峰,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1432、14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大厦××层(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1067.34平米)、位于合经区××路东.××北桑铌科技1#、2#厂房(产权证号分别为:合产××号,建筑面积9738.49平米;合产××号,建筑面积3233.62平米)、位于经××××号桑铌实验检测楼(产权证号:合产××号,建筑面积8378.68平米)房屋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且上述房屋设有抵押,无益处置;向合肥市车管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A×××××号、皖M×××××号,均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本院实际未能掌控;向合肥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土地[土地证号:合经开国用(20**)第××号],均被查封,且设有抵押;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且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1432、143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峻审 判 员 尹 刚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俊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