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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峰与被告王景平民间借贷解纷一案的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王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32—1号原告:张永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农民。被告:王景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原告张永峰与被告王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在给被告王景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不在家,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屈 东 芳人民陪审员 薛 玉 丁人民陪审员 相里丙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