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峰与被告王景平民间借贷解纷一案的程序转换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峰,王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532—1号原告:张永峰,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农民。被告:王景平,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农民。原告张永峰与被告王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在给被告王景平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被告不在家,导致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屈 东 芳人民陪审员 薛 玉 丁人民陪审员 相里丙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