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先烨、刘海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先烨,刘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8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张先烨,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刘海兰,男,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申请执行人张先烨与被执行人刘海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海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先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海兰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热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9.122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62元,未执行9.122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116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民二初字第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丽审判员 张志勇审判员 钟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康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