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程正火、汤尚文危险物品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正火,汤尚文,孔令会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正火,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于广丰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丰区洋口镇;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辩护人罗昭阳,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尚文,男,1972年8月9日出生于广丰区,汉族,初中文化,系广丰县鸿盛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丰区洋口镇;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婕,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会,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因涉嫌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辩护人夏志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正火、汤尚文、孔令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6)赣11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正火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5)尤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人汤尚文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的缓刑三年部分;被告人汤尚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孔令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程正火、汤尚文、孔令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程正火、汤尚文、孔令会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上庆审判员 韩 欢审判员 周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茜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