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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玉坤、李金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坤,李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238号申请人杜玉坤,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金峰,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杜玉坤与李金峰(2016)鲁162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