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杜玉坤、李金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玉坤,李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1238号申请人杜玉坤,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金峰,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杜玉坤与李金峰(2016)鲁162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金峰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