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凯、魏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张凯,魏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凯,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被执行人魏丽娜,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魏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凯,魏丽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凯,魏丽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