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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3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宋森德与王伟龙占有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森德,王伟龙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3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森德,男,194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龙,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宋森德因与被上诉人王伟龙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森德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宋森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审判员 陈伟明审判员 杨子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