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万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4刑初88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慧,男,汉族,1982年12月31日出生,200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5年3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7]8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夏季以来,被告人万慧在南京市秦淮区蓝天华门2幢1单元1204室其住处,多次容留李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万慧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二、2017年春节期间的一天,被告人万慧在上述地点容留段某、徐凯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三、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万慧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段某、涂成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四、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万慧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段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五、2017年6月18日至6月19日,被告人万慧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郑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万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慧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多次前科劣迹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万慧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万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2月1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徐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