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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罪犯黄选辉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选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661号罪犯黄选辉,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至2026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黄选辉在服刑期间确��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选辉曾于2010年1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2015年以来,罪犯黄选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并于2016年5月、2016年11月、2017年5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该犯的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选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选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