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邦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836号吉林省盛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盛邦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8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9461.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