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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某某申请执行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4执548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1972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某某,女,1979年9月1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某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某某按(2016)黔0524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孩子抚养费1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并依法承担申请执行费6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罗某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2、2017年6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3、2017年6月3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罗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10日对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4、2017年8月10日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房产;5、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时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家勇审判员  陈宏亮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金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