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2498XX与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498号原告:XX,男,1977年5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常州市钟楼区卜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辉,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原告XX与被告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均由XX负担。审 判 长 申国胜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张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夏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