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0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刘国宝与李树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宝,李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宝,住白城市。被执行人:李树玉,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刘国宝与李树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