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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拜红珍与吴燕青、古金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红珍,吴燕青,古金花,薛振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586号原告:拜红珍,女,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吴燕青,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古金花,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薛振潭,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拜红珍诉被告吴燕青、古金花、薛振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英静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新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