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拜红珍与吴燕青、古金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拜红珍,吴燕青,古金花,薛振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586号原告:拜红珍,女,195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吴燕青,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古金花,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薛振潭,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拜红珍诉被告吴燕青、古金花、薛振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英静人民陪审员 叶华丽人民陪审员 赵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唐新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