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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7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伟琴与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伟琴,沈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7429号原告:顾伟琴,女,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卫忠,上海汤卫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涛,男,1971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顾伟琴与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顾伟琴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伟琴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顾伟琴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