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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谢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谢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赣州百路驰轮胎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86号时间公园G1栋商铺101。法定代表人曹雪莲,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谢楚,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个体户,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赣州百路驰胎有限公司与谢楚买卖合同纠纷(2016)赣0726民初823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谌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