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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5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4560刘桂兰与韩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韩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560号原告:刘桂兰,女,195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年胜,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文,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965062253,住所地泰州市济川西路376号四楼。负责人:夏万友,该公司经理。原告刘桂兰与被告韩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待鉴定结束后另行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忠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