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与曹向军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689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支行与曹向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曹向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曹向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附:曹向军,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北大街南巢商业街4街16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12240231。未履行标的;160873.94元及逾期利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