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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496号原告:高某,女,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陵江镇红军路东段**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生于1979年6月23日,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住山东省苍山县新兴镇岳桥村***号。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周 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庆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