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众诚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马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众诚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马雪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200号原告:上海众诚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史美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骏,男。被告:马雪娟,女,198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众诚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雪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诚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