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南昌文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文达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文达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汤玉琴,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身份证号321088196702174167。担保人:胡杰,男,汉族,1968年4月29日生,身份证号36010319680429001X。担保人:周应龙,男,汉族,1964年9月5日生,身份证号36222919640905307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文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汤玉琴、胡杰、周应龙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暂缓执行一个半月,并同时为被执行人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能全面履行执行义务提供担保。本院遂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周应龙仍不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汤玉琴、胡杰、周应龙为本案被执行人;二、汤玉琴、胡杰、周应龙应当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人万武文清偿785767.88元。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