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26执恢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554贾伯启与沈卫、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伯启,沈卫,杨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恢554号申请执行人:贾伯启,男,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沈卫,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杨春林,女,1970年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贾伯启与被执行人沈卫、杨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涟民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沈卫、杨春林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贾伯启借款40万元。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由沈卫、杨春林负担358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6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贾伯启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祝静代理审判员  吴 昊代理审判员  唐 堂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