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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立标与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标,曹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标。被执行人:曹向军。本院在执行张立标与曹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已生效(2016)皖018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曹向军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款为54395元(不含利息)元,诉讼费7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家鹏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付 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