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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叶健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叶健飞,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邬细毛,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邓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122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负责人:韩小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叶健飞,男,196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住所地:江西省。经营者:邬细毛。被执行人:邬细毛,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营者:邓平平。被执行人:邓平平,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叶健飞偿还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586526.2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324722.68元,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586526.22元为基数,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邓平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叶健飞、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邓平平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1070元,执行费21720元(暂计)。现五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健飞、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邓平平银行存款1954038.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叶健飞、南昌市西湖区家电市场恒信电器商行、南昌市五华批发市场安润日化商行、邬细毛、邓平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