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伟、张大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张大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大宝,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大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大宝存款56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员徐晓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