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罗彩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彩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2920号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邱洪兴,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依辉,男,系公司职工。被告:罗彩发,男,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万家物业)诉被告罗彩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福万家物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万家物业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阳市福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艾显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叶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