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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3501号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水口东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永宏。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栋**号。法定代表人:白晋菡。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惠州市西顿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