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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4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富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富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4562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8栋负1层,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容,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吴富智,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富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毛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