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瑄奕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康市瑄奕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129号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瑄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万宇璐17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7847996370794。法定代表人:徐林伟。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苏川工业基地,组织机构代码:757053024。负责人:盛红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康市瑄奕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浦力脚轮制造厂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