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魏建龙与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范志刚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龙,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范志刚,鲁晓芬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312号原告:魏建龙,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辉,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志刚,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上海市青浦区。第三人:鲁晓芬,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芙蓉西路XXX号曲江城市花园小区*幢*单元***室。原告魏建龙诉被告上海璞甜果业有限公司、范志刚、第三人鲁晓芬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龙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魏建龙负担。审 判 长 丁美芳人民陪审员 薛 霞人民陪审员 程丽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