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行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廖其晾、三台县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其晾,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台县石安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其晾,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梓州干道**号。法定代表人吴明禹,县长。委托代理人杨超,三台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石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涂朝虎,镇长。上诉人廖其晾因其诉三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台县政府)、三台县石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安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7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载明,廖其晾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三台县政府、石安镇政府对原告在2017年2月17日举报石安镇富裕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严肃依法查处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肃查处石安镇富裕村在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3.判令石安镇富裕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违法及选举结果无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赔偿原告因此案产生的误工费、法律咨询费、诉讼材料制作费等费用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廖其晾的起诉状和提供的电话投诉材料、证人证言,表明原告廖其晾系对其所在的三台县石安镇富裕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程序、办法及选举结果均有异议,遂于2017年2月17日以市长热线12345进行电话投诉并在同年3月17日通过电话督促政府查处,但至今未得到书面处理结果。根据《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十八条“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的规定,原告廖其晾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其申诉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违法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廖其晾的起诉。廖其晾不服,上诉称: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一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时提出的诉讼请求。三台县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与石安镇政府对上诉人举报的石安镇富裕村村民委员会违法换届选举事项进行了调查并多次与其沟通,并不存在上诉人所称县政府不履行查处法定职责的情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石安镇政府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2015年12月3日修正的《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第五十一条规定“村民对选举程序、办法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廖其晾在起诉状中称,其于2017年2月17日通过市长热线向三台县政府进行举报,2月22日上午,石安镇政府受县政府立案转办,在镇人大主席主持下对其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但没有认定富裕村村民委员会第十届换届选举中存在违法行为。在上述法律、法规对村民举报和申诉的处理途径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廖其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廖其晾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廖其晾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蒋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