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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执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爱枝、杨煜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爱枝,杨煜龙,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爱枝,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杨煜龙,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爱枝与被执行人杨煜龙、李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闽012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0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并告知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煜龙、李秀梅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依法冻结执行人杨煜龙名下的坐落于连江县凤城镇房屋。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有价证劵等财产线索。因上述标的物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暂时无法变现。本案执行程序宜于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增忠审 判 员  何光武代理审判员  周 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凌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