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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董央飞、钟永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央飞,钟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董央飞,女,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钟永芳,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央飞和被执行人钟永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钟永芳去向不明,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永芳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董央飞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钟永芳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钟永芳尚欠申请执行人董央飞案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