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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红生、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生,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红生,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八家子村,组织机构代码41072423-9。法定代表人:金辉,总经理。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收入39688元和补缴2011年8月份至2013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具体补缴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核定)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