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观益、陈二妹等与罗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观益,陈二妹,罗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2316号原告:梁观益,男,汉族,1958年5月15日出生,遂溪县人,住遂溪县,原告:陈二妹,女,汉族,1964年4月18日出生,廉江市人,住遂溪县,上述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存映,广东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云,男,汉族,1989年5月2日出生,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号。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观益、陈二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甄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