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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