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7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原、被告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邹荣芳 百度搜索“”